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来到衡东县洣水镇恒瑞酒店二楼餐饮部,就其在酒店离职以及工资结算等问题找负责人协商。违法行为人在酒店二楼餐饮部通道见到餐饮部负责人向海忠,便与其争执起来。争执过程中,周**用右手打了一下向海忠的左脸,后又使用雨伞打了一下向海忠的左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向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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