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违法行为人龚X维叔叔李X联系到龚博伟,让龚X维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用于注册POS机商户及使用该POS机商户进行收钱,并将收到的钱转给李X;随后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龚X维多次在明知银行卡账户不能出借且帮助李X收取的资金可能属于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6228481379460195172)绑定商户名为“盛源五金装饰建材店”的POS机商户,并将该POS机商户提供给李X使用;之后按照李X的指示,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的钱转入龚X维自己名下的中国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1689212465)内,并自己名下绑定了该中信银行卡账户的微信提供给李X让其对所涉资金进行使用。
经查,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7日,龚X维使用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帮助李X收取资金124174.82元,其中一笔为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办理的“盛X妹被诈骗案”中受害人的涉案资金9752元;一笔为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公安局办理的“胡X峰被诈骗案”中受害人的涉案资金8890元;两笔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公安局办理的“杨X被诈骗案”中受害人的涉案资金共计17790元;合计涉诈资金36432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龚xx的陈述与申辩,龚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622848137946019xxxx)及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168921xxxx)的流水,龚xx的微信及qq账号提取笔录,“胡建x被诈骗案”“盛能x被诈骗案”“杨x被诈骗案”相关流水及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商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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