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高耒宜)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长村*******,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13时52分,李×驾驶牌号为湘L×××××的小型轿车行至××高速公路南往北26km+520m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及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李某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证件复印件、公安内网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