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090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凌晨,罗xx在长沙市开福区xxxxx南门口处与代驾司机刘xx因代驾费发生纠纷后,罗xx用手击打刘xx戴头盔的头部。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xx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罗xx的陈述、刘xx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视频资料、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罗**于2023年8月16日因犯开始赌场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