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1年04月28日4时许,黄X来到娄星区XXX项目工地1号盗窃电线大概160米左右,被盗电线经鉴定价值为17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黄*因同一违法事实已被我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限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6月4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