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043号

  违法单位:湖南广****,地址:,法定代表人:颜***
  现查明2023年5月12日,我局民警对湖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时,在该公司实验室查获一瓶高猛酸钾,经查,该瓶高锰酸钾系公司实验室化验员颜XX擅自将其之前自用购买高锰酸钾用于消毒后剩余的高锰酸钾拿到公司实验室做实验,在实验室使用高锰酸钾做实验使用一次,其余存放在了实验室柜子。
  以上事实有颜小艳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相片、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