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马)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早7时许,违法行为人易×驾驶车辆与当事人张××驾驶的车辆在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工厂门口道路上发生碰撞后,两人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易×因情绪激动使用手殴打张××头部、脸部,后使用脚踢踹张××腿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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