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治)决字[2025]第011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
  现查明: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刘X在李X松经营的X宏超市内摆放1台“打烟机”(可供2人同时进行操作),并与李X松约定赌客在“打烟机”内赢取的模型烟,李X松按照模型烟品牌市场价格的90%给赌客提供赌资结算服务,刘X再按照市场价格购回模型烟,李X松赚取10%的差价,同时刘X还需支付李X松500元的场地费。自被查获为止,刘X支付李X松场地费以及兑烟钱361305元,刘X通过摆放“打烟机”收取赌客赌资获利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因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刘*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