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35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吉信*******,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
  现查明:2025年××月××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在明知“上线”(身份待查)为诈骗人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电诈人员承诺的480元报酬,仍用自己手机号码为1820749××××的电话按照诈骗人员指令和诈骗人员提供的电话,先后拨打8名人员电话与诈骗人员通话,时间长达31分钟,造成受害人黄××被骗4672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黄晶的陈述;3、黄晶提供的通话记录;4、吴**的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5、吴**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照片;6、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