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浩塘*******,现住桂阳县小宝山酒厂*******。
现查明:2024年11月1日13时许曾×轩被侯×航纠集到桂阳××中学处理他人矛盾,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了推搡,曾×轩、侯×航(已处罚)、雷×胜(已处罚)、刘×均(已处罚)等人便对受害人彭×、彭×宇、成×峰三人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彭×、彭×宇、成×峰三人的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曾×轩的陈述和申辩、侯×航、雷×胜、刘×均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监控截图、受害人病历、受害人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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