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现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
现查明: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7月26日因抢劫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被撤销缓刑),并处以罚金三千元;
2018年1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以罚金一万元;
2023年9月26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违法行为人胡XX于在明知帮助上线“葱头”取钱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在2025年6月1日18时许使用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17582600009336667,户名是梁XX,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国银行XXX支行ATM机上取出现金20000元,并将现金交由上线“葱头”,未实际获利。后查明,胡XX与违法行为人黄XX于2025年5月28日一起到长沙市天心区XXXATM机上取现,由黄XX去取现,胡XX坐在车上,黄XX共取现49600元,取现后将现金交由“葱头”;2025年5月29日、5月31日、6月1日胡XX又与违法行为人刘X一起分别到长沙市天心区XXX、中国银行XXX支行、长沙市天心区XXXX支行的ATM机上取现,由刘X去取现,胡XX在车上等着,共取现18000元,后将现金交由“葱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相关受害人材料;指认照片;取现记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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