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金)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0时许我所经过线索研判得知陈xx(431023xxxxxx1)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后我所民警前往永兴县誉城桃园小区陈xx家中将陈xx抓获,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2025年6月11日早上9时许在其家中厕所内吸食依托咪酯烟弹以及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11日从“大x”以及“贤x”处购买依托咪酯烟弹进行吸食的违法行为,后经永兴县禁毒大队对陈xx进行毛发检测,毛发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1、陈xx询问笔录 2、毛发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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