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桐山*******,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桐山*******。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13时许,张**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BA339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宁远县水市路时被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0mg/100ml,后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张**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结果为:83.1mg/100ml。经查:张**于2022年06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案卷、第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查询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