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黄)决字[2025]第0247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石鼓区北建理想城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3时许,松木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石鼓区北建理想城其家中小孩被狗咬伤,现与狗主人协商不成,需民警到场调解,松木派出所民警罗哲带一名辅警到现场进行调解,民警认为张**(养狗的人)的儿子程冠衡在遛狗时未牵绳存在过错,同时指出查看视频发现狗咬了报警人的小孩的事实,引起张**不满,当面要求民警再次说出狗咬伤人的话来并拍摄,与民警发生冲突,张**儿子程冠衡从旁边推了民警罗哲一下,罗哲欲上前控制程冠衡,张**与其老公程湘伟上前阻拦与推搡,导致民警罗哲与程冠衡同时倒地,倒地后罗哲担心程冠衡继续做出过激行为便采取按压的方式将程冠衡控制在地上,张**见状上前想拉罗哲起身,拉了几次无果后用手击打民警罗哲两下,分别位于右边肩膀与左边耳后,过程中,民警罗哲身体有多处擦伤、红肿。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民警罗哲及出警辅警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