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7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仙溪镇龙丰*******,现住安化县仙溪镇龙丰*******。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03时许,李X醉酒后在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XX一村超市门口旁随意推倒市政栏杆,造成栏杆损坏,随后在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1楼导诊台处随意损毁一台电脑显示器,后又在医院住院部第13楼护士站处随意损毁一张椅子,共造成损失价值约700元,后李X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材料、视听资料及李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