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0908号

  被处罚人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现住江苏省东台市头灶*******。
  现查明:2025年1月4日至1月15日期间,殷xx明知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账号为6230666135015439058的江苏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并根据对方的指示将收取到的资金在盐城市人民银行时堰支行ATM机上取现后存入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其银行账户内转入的2万元资金系长沙市开福区徐xx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资金。殷xx退还被害人徐xx1000元。
  以上事实有殷xx的陈述、被害人徐xx的陈述、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