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在长沙市无固定居*******。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彭××躺在长沙市天心区沿江风光带的一长椅上休息。凌晨1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经过旁边时发现被害人彭××熟睡,将其随身的一部白紫色OPPO Reno12 Pro(512GB)盗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芙蓉区××国际大厦被抓获,被盗手机在身上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被害人彭××的陈述,传唤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