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上)决字[2025]第0390号
被处罚单位:500****,地址:,法定代表人:成***
现查明:2024年09月21日08时许,我所民警在对500kvXX变电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变电站未建立反恐怖台账、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等,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反恐怖防范检查记录表、重点目标告知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 8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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