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078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坝塘*******,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坝塘*******。
  现查明:2025年1月29日,杨*到宁乡市xx街道xx医院急诊科看望其老公时,认为同在此处的杨x和李xx笑得不应该,于是杨手打了杨x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分娩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邓俊杰的陈述,杨标的陈述,杨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杨*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决定对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因杨*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