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0905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复兴港*******,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5月上旬开始,违法行为人熊某辉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罗汉庄安置小区南1栋优尔乐超市内,为他人设置三台赌博机赌博提供场所,6月10日民警在现场查获正在玩赌博机的徐洋、宋建辉两人。
  以上事实有:熊某辉的陈述、徐某的陈述、宋某辉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