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红)决字[2025]第009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太阳城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14时许,在河迁公路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腊肉厂路段,向×胜、向×国等人因古丈产业开发区自来水供水提质及管网建设项目在公路上施工,施工过程中四号线埋自来水管需横穿公路,受向×胜的安排,向×国开拖拉机拦住路中间,谢×发刚好经过施工点来到拖拉机处,谢×发认为自己已过施工点要求向×国移开拖拉机让其通行遭到向×国拒绝,双方发生口角。谢×发因此报警同时将此事告知女婿彭**,其希望得到民警和彭**的妥善处理,民警来到现场对此事做了调解后离开。彭**得知岳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当日15时许,其来到现场从背后将向×国屁股踢了两脚,未造成明显伤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