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侦)决字[2025]第00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14时12分,张XX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乘坐长沙地铁2号线在五一广场站上车时,与正在下车的钟XX发生碰撞,随后双方产生纠纷,张XX用手打了钟某金脸部一下,钟XX的妹妹钟XX上前理论时,被张XX用右脚踢了左边臀部两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2、受害人钟XX、钟XX的陈述;3、现场视频监控截图;4、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经办案民警联系,张**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