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城)决字[2025]第135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砂子*******,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在长沙雨花区XX小区未牵狗绳遛狗导致小狗吓到报警人陶X,违法行为人刘X与陶X发生言语冲突并用狗绳抽打了陶X,随后陶X报警。随即民警段XX及巡防队员李X到达XX小区处警在与违法行为人刘X沟通过程中其情绪激动辱骂报警人陶X并冲向陶X,民警见状立即阻拦但违法行为人刘X仍然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并用嘴咬伤处警民警段XX手臂。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4.咬伤照片;5.民警病历资料;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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