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28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悦来*******。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店内,未经过受害人店主张XX允许,将其前一天抵押在受害人张XX店内的一台OPPO手机拿走,后违法行为人唐XX在未归还手机或支付赎金的情况下失去联系。经了解,此OPPO手机系违法行为人唐XX于2025年6月2日9时许以1000元的价格抵押在张XX店内。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以及照片、监控截图、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唐**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符合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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