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合*******,现住石门县永兴街道东*******。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吴XX在石门县XX店上班期间,使用手机在“问X娱乐”APP上进行赌博,经查,吴XX累计上分26100元,下分4170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支付宝、银行卡微信交易流水,软件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