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油洋*******,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于2025年6月11日8时许,独自一人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爱尚网咖内27机位处,趁被害人郑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苹果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现场视频监控,物证,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曾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5年5月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