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石桥*******,现住石桥乡五一村9组*******。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5时许,违法人员李XX和姚XX一起在双清区XXXX附近因违章建筑拆除问题与在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期间李XX为阻止工作人员拆除违章建筑意图用砖头攻击工作人员,在朱XX用手控制李XX脖子时,李XX将朱XX右手虎口处咬伤,姚XX在与杨X拉扯时抓伤杨X脖子,还用右脚踢了杨X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害人陈述、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