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安)决字[2025]第143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违法行为人黎x龙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银行卡非法过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621539220xxxx574014出借给其上线转账过流水,当日将受害人被骗资金人民币20000元全部转出给其上线,其在长沙县安沙镇进行取现,黎x龙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x龙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开户行记录及转账记录、案件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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