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4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兴隆*******,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4时许至16时许,违法人员刘X伙同刘X琼、熊X河、李X华、邓X斌、李X辉在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XX社区XX市场H1栋小卖部的房间内,利用扑克牌采用“斗牛”的方式以单注最低20元最高50元每注的赌注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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