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3时许,涉两卡线索人员周**主动到我所投案。现查实,2025年02月21日,违法行为人周**利用手机在一个叫“好运来”的APP上采用购买数字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单注下注金额10元至50元不等,当日共计赢了约4755余元。赌博结束后,周**在该APP上使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27100852771)账户提现赌资本金及所赢赌资共计11755元时,其中有一笔5850元的涉诈资金流入,关联莱州市公安局立案的“林颂斐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辩解、关联案件相关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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