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在长沙市天心区XX巷X号楼X单元XXX的宿舍,趁同宿舍受害人胡XX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枕头边上的一台华为Pura 70 Pro手机盗走,使用自己的一个黑色绒布袋将手机装好,并将手机藏在厨房吊顶柜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电话查询、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