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禁)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一、2025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文××、周×在株洲市天元区×××的房间内为追求上头的快感,随后在其房间内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2025年6月8日下午退房时陈××又购买了电子烟后分给文××、周×,随后一起回攸县各自家中各自吸食。 二、2025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伙同文××、胡×、周×四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开的房间内为追求上头的快感,随后在其房间内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三、2025年5月26日晚,违法行为人陈××伙同文××、胡×、周×、李××一起到攸县×××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四、2025年5月27日下午14时许,胡×、文××两人在攸县公园×××停车场车内采取“口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民警采集违法行为人陈××、文××、周×、胡×四人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其陈松伟、文**、周阳尿检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另查明:文××、周×2023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行为人陈述、尿液检测报告书、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