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0966号
被处罚人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房X与他人在长沙市岳麓区X街道X城“X”内就餐,期间大量饮酒。当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房X认为邻桌项某某长得漂亮,遂走到项某某身旁要求添加微信好友,项某某未婚夫受害人任某当即拒绝,并与违法行为人房X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房X遂用手打了受害人任某胸部一拳,随后违法行为人房X被赶到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报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房*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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