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大堡*******,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广泰*******。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1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驾驶湘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路福元路口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黄某某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警务系统核查:黄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路浏阳河隧道北口路段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并于同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处理,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驾驶证状态为:吊销。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其间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430105365××××××号的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现场照片;5、驾驶证、行驶证、违法前科记录等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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