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翻身堤*******,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网船*******。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10时17分许,违法行为人徐某某驾驶湘AXXXXX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大道与福元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徐某某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警务系统查询:违法行为人徐某某未取得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的陈述和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430105365××××××的强制措施凭证;4、驾驶证查询记录;5、查获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