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43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萱洲*******,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青云*******。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违法行为人彭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某某某某城某栋某楼“百家乐”赌场内,采取单注最小100元押注的方式参与 “百家乐”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彭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