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不决字[2025]第0028号

  违法行为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黄亭*******,现住:双清区和盛中央城。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凌晨01时许、2025年06月09日凌晨01时许,违法人员张*、隆*英因自身贪念在邵阳市双清区***对面菜地内盗取了黄瓜、四季豆、长豆角等蔬菜若干。
  以上事实有监控截图、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人员张凤、隆小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建议对违法人员张凤、隆小英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