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26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蕉溪*******,现住浏阳市经开区万象*******。
现查明:违法人肖XX4月份一天开车路过绿之路时,因自身驾驶问题导致自己驾驶的小车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箱发生车祸,后肖XX认为自己车辆被撞是货车乱停在路边导致。为报复乱停的货车车主,违法人肖XX在2025年5月13号7时许,违法人肖XX驾车经过绿之韵路时,拿出放在车上的弹弓,然后发射钢珠击打车牌赣JXXX00货车驾驶室车窗,导致车窗玻璃碎裂损坏;2025年5月27号,违法人肖XX再次路过绿之韵路上,再次用弹弓发射钢珠击打车牌赣XXXX72货车驶室车窗,导致车窗玻璃碎裂损坏。违法人肖XX于2025年6月11号被经开区分局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肖XX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邓X、李XX的陈述;3、检查笔录及照片;4、指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6、肖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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