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湖)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本案违法行为人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于2023年5月份至今在其上线高学文、“娟姐”、“橘子”等人处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单共计1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且谭**同时存在为其上线收单的情况,收单金额5万元左右;已查明该案违法行为人高学文通过为其上线彭美华等人收单非法获利3万余元,非法收单金额数十万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