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高)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20时15分许,邓××驾驶粤S×××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永兴收费站时,因实施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人邓××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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