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交)决字[2025]第0230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市*******。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20时12分许,驾驶人魏某亮在其D型机动车驾驶证暂扣的状态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2XXX6号二轮摩托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的民警王磊、张中舟当场查获,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询:魏**、男、身份证号码43042119XXXXXXXX35,其在2025年01月11日22时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查获并处理。遂违法人魏某亮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及收车凭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结果、上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询问笔录、违法人基本信息、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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