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刑)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方元*******,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
  现查明:方元镇周家村水窝头组、增家坊组与花果矿因为土地承包问产生纠纷, 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水窝头组为此成立“办事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员,全体组员进行集资,资金用于谈判及堵路等开支。自2025年5月24日起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水窝头组、 增家坊组村民有组织的采用拉横幅、静坐等方式将进出花果矿的所有道路堵住,阻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经村委、派出所、政府多次工作后,方元镇周家村水窝头组、增家坊组村民拒不撤离,至2025年6月10日进出花果矿的所有道路仍被堵住,造成桂阳县花果矿停产。王**系办事组组员,参与堵路。
  以上事实有王**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王桂文、王罗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派出所处警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