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楠)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17时,王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X镇XXX村,以借电动车买东西为由诈骗受害人谭某某一台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该电动车被其以400元的价格在涟水河附近卖给路边一名收废品的男子;2024年6月6日18时,王某某在湘潭书雨湖区XXX乡XXXX粮校附近,以其要购买大量西瓜为由骗取受害人郭某某信任,再以差钱买货、需要借钱为由诈骗郭某某540元现金。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另查明,2024年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