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万)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高峰*******,现住新宁县万塘乡高峰*******。
  现查明:2025年3月16日13时许,郭*在万塘街上李贵武麻将馆后面空房里,与肖刚华、朱爱兵、郭玉平、郭吉凤、罗昌书等人进行“罢曼子”赌博,郭*最低下单注10元-30元,下午3时许,赵秀丰输了一把后,赖账不肯赔钱,郭玉平、郭吉凤、郭*、朱爱兵与赵秀丰发生争吵及肢体接触冲突,郭*先是拿起地上胶凳子准备打赵秀丰,被大家劝住,随后,郭*用脚踢了赵秀丰,涉嫌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赵×、唐×、肖××、肖×、朱××、郭×、郭××、郭×、罗××等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8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