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塘乡塘仁*******,现住黄塘乡塘仁村19*******。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邵阳县公安局与邵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联合执法中发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燕山岭加油站对面,发现一生猪屠宰窝点,现场查获唐**、邹贤中、伍鹏、银辉辉、杨艾明、邓智、伍翔等七人正在屠宰生猪准备出售,且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查唐**、邹贤中、伍鹏、银辉辉、杨艾明、邓智、伍翔等七人多次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出售私自屠宰的猪肉。
以上事实有唐**、邹贤中、伍鹏、银辉辉、杨艾明、邓智、伍翔七人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勘验笔录;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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