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金)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万xx明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违法的仍心存侥幸出借自己名下湖南省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18xxxxx66390,开户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支行)和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3360xxxx1028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分理处)给他人使用,其中湖南省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xxxx90166390,开户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支行)单边流水89744.33元;我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33608xxxx1028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分理处)单边流水20000元,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2.受害人材料;3.银行卡流水及开卡信息;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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