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273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23时许,彭**、符小琴、李明、李明东在永顺县灵溪镇福石城小区的花园里棋牌室内V04包厢内,采取用长沙麻将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四人采取用筹码的方式进行记账,赌博单注最低的金额为140元;2025年6月7日17时许,彭**、符小琴、李明、李明东、“黑鬼”再次在永顺县灵溪镇福石城小区的花园里棋牌室内V04包厢内,采取用长沙麻将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单注最低的金额为140元;2025年6月10日17时许,彭**、符小琴、李明、李明东再次在永顺县灵溪镇福石城小区的花园里棋牌室内V04包厢内,采取用长沙麻将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单注最低的金额为140元。
  以上事实有彭××、符××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彭**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