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351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同违法行为人龙×、邱×、易××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金海路与万芙路×××茶楼807包厢内,利用扑克牌以底注20元,上不封顶的赌注,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邱×、黄×、龙×、易×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黄**现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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