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中岭*******。
  现查明:2025年04月27日00时24分许,违法行为人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的秀峰立交桥至中岭立交桥路段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 现场毛某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警务系统核查:毛某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且于2022年07月15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大道楚家湖路口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并于当日到公安机接受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毛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毛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430105365××××××号的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现场照片;5、呼气测试结果单;6、第一次无证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7、驾驶证、行驶证、违法记录等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