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381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晏**窜至江南商城旁巷子里的依佳人仓库处,在仓库楼道拐角处发现两袋货物,晏**无经济来源,见四下无人,便心生歹念,将两包货物共27件衣物盗走占为己有。晏**将货物盗回白关镇家中后,于6月6日在白关镇赶集时,将所盗衣物以8至10元的价格摆摊售卖,一共卖出16件衣物,赚取百余元。6月11日我所民警电话联系晏**,晏**与于当天14时许,主动到案自首,并归还剩余11件未卖出的衣物。违法行为人晏**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所盗衣服价值约11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监控视频、4.対案笔录、5.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